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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岩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1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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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财资环【2021】85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扎实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经龙岩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审核和批复工作分工

  根据《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龙政办〔2018〕106号)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总投资额(扣除征迁资金后),分别承担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工作。其中:项目总投资(扣除征迁资金,下同)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严格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时限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规定,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实行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建安工程及工程其他费、征拆费等项目结算工作,确保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180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含主管部门初审时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经市政府批准,项目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延长不超过60日,30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不超过90日。

  (二)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医院、高校等处级(含副处)以上单位的项目建设可以由单位自行提出初审意见。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180日内批复。

  三、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等相关规定,规范核算项目建设各项成本费用,并规范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决算说明书等,编报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确保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对属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二) 2018年7月1日前未竣工或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开工令开工时间为准,下同)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按《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指南》等现行规定,编报项目竣工决(结)算。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竣工项目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三)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其中不能全部计入单项工程的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的方式或比例进行分摊。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应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四、加强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结算

  (一)土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的征收项目,征迁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结算,以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结算书作为办理财务决算依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积极开展第三方审核试点,探索建立征迁补偿费审核机制。

  (二)历史原因未经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征收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资金结算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可自行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财务决算依据。

  (三)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后,征迁费用仍未能办理结算的,项目符合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发生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出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之后发生的支出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费用化进行核算,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四)项目涉及产权调换的,项目安置房成本按征收方案区位指导价或安置房购置合同价结算,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安置房统筹调配和处置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199号)第六条关于按安置房建设实际成本结算的条款不再执行。

  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竣工的项目,若安置房未竣工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安置房价款结算的项目,由项目业主与安置房源业主单位协商,安置房结算价格可以按安置房项目概算(或已终审的安置房建设成本)、征收方案区位指导价就高原则确定。

  五、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各方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初审、审核和批复工作。结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将竣工决算相关工作纳入财政监督检查内容;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务行为全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将竣工财务决算情况纳入市财政对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内容,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

  (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积极主动推进项目决(结)算工作,对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决(结)算基础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初审意见或完成审核批复工作。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按照项目财务决算批复意见进行落实和整改。负责督促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财务决算具体责任人,不因岗位变动影响其对本项目财务决算负责。

  (三)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对项目决(结)算负主体责任,应当及时提供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复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按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决算编报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要按照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落实,并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清算、产权登记及有关资产入账或调整等工作。

  (四)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本着尊重历史事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堵点解难点,采取有效措施合力推进已竣工未决算项目尽快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六、已竣工验收项目财务决算衔接处理

  衔接处理意见适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竣工但未办理财务决算的项目。本通知印发之后,应当立即启动已竣工项目财务决算。

  (一)符合竣工财务决算报审条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180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编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经市政府批准,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延长不超过60日,30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不超过90日。

  (二)不符合竣工财务决算报审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市直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本部门建安工程及工程其他费、征迁费等项目结算意见、问题清单解决方案、财务决算编报时间计划等,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明确财务决算办理时限。

  (三)2018年7月1日前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住建、交通、水利项目(包括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由住建、交通、水利部门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报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备案;其他部门单位主管的300万元(含)以上项目,仍由财政部门负责。

  七、其他事项

  (一)对未按规定期限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送审的项目建设单位,按《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每推迟3个月核减3%的标准扣减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累计扣减上限为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总额的12%。同时,将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审时效性纳入市财政局对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梳理,并形成未财务决算项目清单,提出问题解决方案、财务决算办理时限等,定期报项目主管部门、市政府研究。

  (三)对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虚假、不完整或有缺陷的项目送审资料,影响评审结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