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财购〔2021〕12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保障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及时支付,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现就及时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合同资金支付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合同资金支付工作
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及时验收、支付合同资金,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具体行动,关系企业发展和市场秩序,事关营商环境优化和政府公信力。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及时履约验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治意识,秉持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维护好供应商合法权益,保护好市场主体,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要求
(一)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二)采购人应当完善履约验收流程。采购人应当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三)采购人应当及时开展履约验收。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按合同约定履约后,采购人须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要求
(一)履约验收后及时支付采购金额。采购人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对中小企业中标(成交)货物、工程或服务经验收合格并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市直单位采购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二)严禁拖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预算单位不得以机构变更、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延迟付款,不得拖延合同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延长付款期限,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供应商付款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
龙岩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