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龙岩市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罗区、漳平市、连城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城发集团及所属项目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龙岩市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8号)、《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正向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龙岩市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4日
龙岩市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龙岩市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8号)、《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正向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县级筹措用于支持开展龙岩境内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建设(以下简称山水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
第三条 中央资金由中央预算安排,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对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第一批获得中央支持的福建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奖补资金。
第四条 省级资金按省级确定的筹措办法落实,主要包括省财政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厅等省级部门统筹资金、厦门市出资资金以及省级正向激励资金。
第五条 市县应按总资金拼盘方案落实配套资金,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山水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省直部门沟通对接,争取足额落实省直部门需筹措用于山水工程的资金;各县(市、区)应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政策的整合,统筹预算安排,切实增强对山水工程的扶持力度,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并通过探索创新项目投融资和工程建设运营模式,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原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龙岩境内九龙江流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重点用于水环境整治和生态廊道建设、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地生态工程提升与面源污染治理、矿山生态修复、机制创新和能力建设五大类工程,显著改善龙岩境内九龙江流域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构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融合的新格局。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市级再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总资金拼盘方案控制原则。各子项目资金的分配,原则按照市山水办下发的资金拼盘方案进行控制。
(二)按资金类型与项目相匹配原则。相关部门资金原则对应项目行业类型进行下达。
(三)按资金到位和支出相匹配原则。资金分配应根据市县资金到位情况和实际支出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公平、合理、规范分配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上级资金的下达
(一)上级专项资金已经直接分配到具体单位、县(市、区)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市财政直接下达。
(二)上级专项资金需要市级二次分配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下达。
第十一条 省级正向激励资金按省级制订的《正向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其中绩效评价激励资金由相关县(市、区)统筹安排确定具体山水项目,报市山水办备案。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及清算。各相关县(市、区)依据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进度以及上级下达资金文件有关要求进行拨付资金,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市本级项目业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山水办应于每月27日前将各子项目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经市级牵头部门把关后报市山水办。
第十四条 各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做到资金使用合规、高效、廉洁。严格执行国库支付、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相关管理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山水办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上级绩效评价办法和本办法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各级山水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检查,重点对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建设管理和绩效目标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暂停资金支持、扣减奖补资金等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相关县(市、区)可按照中央、省级、市级相关管理办法及财经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市山水办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龙岩市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龙财资环〔2020〕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