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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岩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0-26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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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财规〔2023〕6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订了《龙岩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0日

  龙岩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

  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单位开展从项目的规划、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研究、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发改部门切块安排或中央、省级补助用于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以及项目单位从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中统筹用于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

  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和省级项目补助资金,以及通过申请政府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等取得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以及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省和市级其他相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标准管理和核算。相关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预算安排、月或季度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的拨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工作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对于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或因项目不能实施导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不能形成资产的,厘清责任,由项目单位提出核销意见,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账务核销处理。财政结余资金按规定缴回财政。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取得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的,应当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应当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条 根据“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市直各部门依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切实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监管、跟踪问效。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作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