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分行关于印发《龙岩市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财规〔2025〕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创业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现将《龙岩市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分行
2025年12月29日
龙岩市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创业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规〔202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补偿的资金。专项资金规模200万元,资金用完后不再补充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政府扶持、定向使用、风险共担”的原则。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以市场化方式积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担保机构适用《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闽金融〔2025〕11号)中的尽职免责条款。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综合评分(评分方案另行制定),择优选取运营管理机构。市财政局牵头与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其管理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下达给运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申报材料初审等业务,并按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承担责任。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开设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账户,将专项资金存入该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除专项资金账户开户行之外,鼓励其他商业银行作为合作银行积极参与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代偿补偿对象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自愿遵守本办法条款且有意愿开展相关业务的担保机构。
第八条 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需签订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其中合作银行承担的分险责任不低于20%。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必须在省再担公司备案。
第九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各类主体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政策、产业导向,不属于“限制”与“淘汰”类产业(“限制”与“淘汰”类产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划定)范畴。
第十条 政策执行期以专项资金账户余额为限,承担代偿补偿责任。对于担保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时点贷款主体未清偿债务本息的不高于30%(含)部分,由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给予50%的代偿补偿。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并实施临时熔断机制。原则上单家合作银行对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贷款不良率达到30%的,应暂停本办法下业务合作,并压降贷款不良率,在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总对总批量业务事先设定的熔断率为30%。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发生创业担保贷款相关代偿补偿事项时,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运营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完成代偿补偿资金的划拨工作;不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相关申请材料退回申报机构。担保机构对于经审核确认的代偿补偿金额,在代偿补偿资金划拨之前收回代偿补偿资金的,要及时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撤销代偿补偿申请。
第址三条 对于已获得专项资金代偿补偿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担保机构仍需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当事人采取诉讼、仲裁等积极措施进行追偿。追偿款项在扣抵追偿费用后,按代偿补偿比例的同比例返还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按约定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先代偿、后分险。分险后,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负责追偿工作,允许创业贷款对象分期还款,其中担保机构对承担的80%责任部分追偿所得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3/16的比例返还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报补偿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于违规操作并造成代偿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回补偿资金;对于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补偿资金外,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的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关注风险分担业务的数量和规模、代偿率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风险预测及贷款逾期率上限合理设置预警线,及时提示、预警,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每季代偿补偿情况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龙岩市分行,并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资金运营及管理情况提交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龙岩市分行。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协同推进: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兑现担保机构提出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补偿资金,结合绩效考评加大对担保机构落实本办法的督促力度;市人社局督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主体资格认定力度,并及时共享给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人行龙岩市分行引导和督促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运营管理机构积极对接人社部门和经办银行,切实实现创担业务新突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两年。本办法实施前担保机构符合《关于加强龙岩市市级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条件的未结清的存量创业担保业务适用本办法。原《关于加强龙岩市市级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