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引粮入闽、粮食应急保障、粮库维修改造等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粮储局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管理,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指导和督促市、县(区)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含平潭,下同)负责统筹安排并下达省级专项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七条 市、县(区)粮储部门(含平潭,下同)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将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各设区市粮储部门(含平潭)应汇总县(区)绩效评价结果后报省粮储局。
第三章 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引粮入闽”奖励;
(二)支持建立粮食应急加工产能储备和粮食应急供应体系;
(三)改善粮油仓储设施条件;
(四)粮食收购、储备等物流体系及信息化建设;
(五)优质粮食工程建设;
(六)粮油产业发展,如粮食加工机副产物循环利用、品牌专利创建、示范县建设等;
(七)其他粮食安全保障补助。
专项资金在紧急状态应优先用于保障上级部门和省委省政府保供稳市决策部署。
第九条 “引粮入闽”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和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投资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及粮食加工企业并将粮食运回省内销售的粮食企业。引粮入闽奖励标准不得超过100元/吨(含地方补助)。
第十条 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充分利用各级储备粮库现有的机械库、备用发动电源等资源,配备小型(简易)稻谷加工设备;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及相关设施设备投入。补助标准每个企业不得超过200万元(含地方补助)。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建设主要用于应急配送中心和应急供应网点设施设备投入和改造。资金补助标准每个企业不得超过100万元(含地方补助)。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主要用于粮食仓房更新改造、功能提升、维修改造。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 采用因素分配法的资金,由省粮储局结合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以下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粮储局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一)引粮入闽方面:粮食产量、口粮消费缺口量、省粮储局审定的上年度企业实际引粮入闽数量。
(二)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建设方面:各设区市应具备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省粮储局审定的上年度粮食应急加工能力投资总额、粮食产量。
(三)粮食应急供应体系方面:各设区市常住人口、上年度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及应急供应网点数量、省粮储局审定的上年度应急供应体系投资总额。
第十四条 因素分配资金由各设区市粮储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完成省级下达任务和绩效目标,并提前做好项目筛选、审核工作,确保按规定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粮储局会同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印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方式、标准等,申报指南在粮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省粮储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复核、公示等,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会同省粮储局下达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省级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省粮储局部门已细化支出,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项目资金单位。
第十六条 省粮储局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储局于10 月31日前予以提前下达。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
各市、县(区)财政、粮储部门接到省级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报送省粮储局,具体报送要求由省粮储局确定。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粮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审核、筛选项目,建立项目库,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各级粮储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纠正。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区)粮储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开展绩效自评。
在市、县(区)绩效自评的基础上,设区市粮储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下达绩效目标对市、县(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省粮储局。
省粮储局根据各设区市上报考核情况开展粮食安全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并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跟踪解决、限期整改。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粮储部门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1年到2023 年。《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安工程” 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5〕 76号)《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6〕245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73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储备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建〔2018〕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