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经龙岩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于2021年8月16日印发了《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龙财资环〔2021〕8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通知》的贯彻实施,现将政策起草背景和必要性、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2020年11月,市审计局对2010年以来立项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情况开展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发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工作开展不够到位。主要制约因素为:(1)项目单位“重建设轻决算”。(2)工程结算未完成,主要受制于工程超概算、超预算、合同履约纠纷、施工单位不配合等。(3)征迁费用未结算,主要是安置未回迁、安置房购置价款未结算等。
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整改审计查到的问题,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完善各领域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则。
为此,《通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审计整改批示指示精神,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健全竣工财务决算政策措施的具体举措。为解决当前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而推动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操作依据。
二、《通知》提出了那些具体内容?
《通知》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批复分工、办理时限、编制规范要求、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结算、各方职责、已竣工未决算项目衔接处理意见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如下:
(一)关于工作分工。仍按《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龙政办〔2018〕106号)执行,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关于办理时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包括编制报审时限为180日内、审核批复时限为180日内。
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编制报审时限:低于3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延长不超过60日,3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不超过90日。
(三)关于编制规范要求。
1.2018年7月1日前已竣工项目,根据《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龙政办〔2018〕106号),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报,2018年7月1日后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编报。
2.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以编报单项工程财务决算,整体竣工后再总决算。
(四)关于征拆补偿费结算。
1.明确财务决算依据。(1)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结算书。(2)历史原因未经征收部门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审查或委托第三方审查结果可作为决算依据。
2.明确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时间节点。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项目符合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发生的征拆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之后发生的费用支出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费用化核算。
3.调整安置房结算价格。安置房购置成本按征收方案区位指导价或安置房购置合同价确定。《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安置房统筹调配和处置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199号)第六条关于按安置房建设实际成本结算的条款不再执行。
《通知》印发之前已竣工但安置成本未能结算的,可以按安置房项目概算(或已终审的安置房建设成本)、征收方案区位指导价就高原则确定。
(五)关于已竣工未决算项目衔接处理意见。主要是对历史遗留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提出的解决办法。
1.财务决算办理时限:(1)本通知印发后,应当立即启动已竣工项目财务决算。(2)不符合竣工财务决算报审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办理财务决算。
2.审核批复分工:2018年7月1日前已竣工未决算项目,住建、交通、水利项目分别负责本部门决算审核批复,其他部门单位主管的300万元及以上项目,仍由财政部门负责。
(六)其他事项。
1.对未按规定期限编报的,予以扣减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
2.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梳理未办理财务决算项目情况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市政府汇报。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