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购房补贴对象认定标准
第一类在龙岩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
第二类在龙岩中心城区购买存量住房(不含自建房)的购房人;
第三类在龙岩中心城区出售存量住房(不含自建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卖房人。(存量住房卖房人与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需一致)
新建(一手)商品住房指开发企业建设并出售,规划用途为住宅、成套住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及车位、车库等。
存量(二手)住房(不含自建房)包括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性限制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房改房、限价商品房等存量住房。
二、关于购房补贴时间认定标准
(一)新建商品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需在2022年7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
(二)存量住房
存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时间需在2022年7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
(三)出售存量住房(不含自建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出售存量住房(不含自建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间均需在2022年7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出售存量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论时间先后顺序)
(四)购房补贴提交申请时间截至2023年3月31日,逾期者视同放弃。
三、关于购房补贴标准
(一)新建商品住房
购买建筑面积60(含)—90平方米、90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每套分别补贴购房人1万元、1.5万元。
(二)存量住房
购买建筑面积60(含)—90平方米、90平方米(含)以上存量住房,每套分别补贴购房人0.5万元、0.75万元。
(三)出售存量住房(不含自建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对出售存量住房(不含自建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60(含)—90平方米、90平方米(含)以上的,除享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外,每套分别再补贴卖房人0.5万元、0.75万元。(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进行补贴)
四、关于申请方式及程序
(一)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方式
开发企业统一收集购房人的龙岩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置换)补贴申请表、购房人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储蓄卡复印件提交市住建局审批科窗口审核。
(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申请方式
购房人提交龙岩中心城区存量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购房人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储蓄卡复印件到市住建局审批科窗口审核。
(三)以企业法人名义购房的,参照执行。提交龙岩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置换)补贴申请表或龙岩中心城区存量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章)、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到市住建局审批科窗口审核。
(四)共同购房的,由共同购房人共同申请,并指定其中1人名下账户作为购房补贴收款账户。
五、受理单位
市住建局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科窗口(2楼5区51号窗口)负责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电话:2600363)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骗(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2.政策实施期间,同一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3.2022年7月1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购房人在政策补贴期间注销合同备案,并以同一购房人名义再办理该套房合同备案的,不享受补贴。
4.申请人在申请购房补贴后又退房的不享受补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后再向市住建局审批科窗口申请办理退房手续;未领取购房补贴的,应向市住建局审批窗口申请停止办理购房补贴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退房手续。
5.同一套房屋共有人之间占有份额的转移登记;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转移登记;房屋赠与等不享受补贴。
6.与其他购房优惠政策重复时,购房人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补贴。
其他未尽事宜由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