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龙岩市财政局于2023年9月21日印发实施(龙财规〔2023〕3号),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6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项目预、决(结)算评审效率得以逐年提升,切实提高了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益。为进一步提升评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龙岩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22〕67号)等文件精神予以适时修订。一是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二是完善失信约束措施。三是为进一步提升评审整体效益,对评审分工予以修订完善。四是结合市本级立项审批管理要求,修订完善预决(结)算评审依据、评审资料管理等。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预算、决(结)算评审分工
第九、十九条中市财政局负责评审的项目范围,由原“项目总投资扣除征迁资金后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建设项目预算、竣工决算应报市财政局评审”调整为: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应报市财政局评审;低于5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拆分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完善适用范围及财政性资金表述
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直部门或市属国有企业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评审活动。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政府接受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市补县的县级项目由县级负责)
(三)完善预决(结)算评审管理
第六、十二条删除“装饰装修、修缮、改造等没有立项批文和概算的批复文件的项目,应提供市政府或有权机关批准同意实施项目及确定投资额的文件或纪要。”(落实全口径管理)
第十一条补充“报审预算应当按征迁、建安、二装及配套工程等分类实行上限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落实分项上限控制)
第十、十二条 新增EPC项目预算的报审时限及资料。即,“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EPC)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预算,并于工程开工建设前报审。”“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EPC)的项目,应提供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文件或纪要。”(深化EPC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审核的程序和要求,补充“经批准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的项目,凭市委或市政府相关纪要等文件可先行予以受理。”(落实简化特定项目审批管理)
(四)清理完善失信约束措施等条款
第三十六条中“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质量评估情况,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按具体情节3年—5年内不再委托其业务。”修订为:“住建、财政等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审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
(五)进一步明确评审管理中项目的主管部门(新增)
根据“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新增“本办法所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其项目主管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实施的,其项目主管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
(六)修订完善文件有效期限
原第四十三条中“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修订为:“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8〕106号)同时废止。市本级其他财政项目评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项目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