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于2023年10月18日经龙岩市财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龙岩市财政局于2023年10月20日印发实施(龙财规〔2023〕6号),现将主要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1月,我局会同发改委牵头起草的《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8〕190号)已于2020年11月到期失效。市审计局《2016-2021年立项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龙审经责调报〔2022〕1号)就“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管理不够规范”问题,提出“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合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进一步完善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牵头起草了《龙岩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二、主要制定内容
《龙岩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至六条 明确了本办法规范范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出范围、资金使用和拨付管理等。
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发改部门切块安排或中央、省级补助用于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以及项目单位从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中统筹用于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以及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第七至九条 明确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账务核算及核销处理意见等。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前期工作经费列入获批准建设项目的项目概算内,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未获批准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核销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账务核销处理,财政结余资金按规定缴回财政。
第十至十三条 强调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监督和检查管理等。
第十四至十五条 明确了本办法有效期等。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