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龙岩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龙岩市财政局制定了《龙岩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龙财规〔2025〕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鉴于原《龙岩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龙金规〔2023〕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25年11月12日到期,为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 本章主要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龙岩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基金”)的定义、补偿比例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定义等。
第二章 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第五条至第十条) 主要明确融资担保基金的运作原则、规模、补偿范围、使用程序、资金追偿等内容,并明确融资担保基金可用于开展符合条件的“园区贷”等政银担风险共担业务。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风险控制(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主要明确融资担保贷款对象、贷款限额、贷款用途和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四章 贷款发放及还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主要明确融资担保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及担保费率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主要明确绩效评价、材料报送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 主要明确《管理办法》解释部门和有效期。
三、文件主要调整内容
重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优化职责分工。鉴于原龙岩市金融监管局已撤销,已删除原《办法》中关于原市金融监管局的相关表述,并由龙岩市财政局承担原市金融监管局职责。
(二)优化融资担保基金规模和使用范围。为更好发挥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龙岩市财政局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和财政财力情况进行补充或调整基金规模,融资担保基金可用于开展符合条件的“园区贷”等政银担风险共担业务。
(三)优化融资担保贷款对象。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取消原贷款对象为龙岩市辖区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中“龙岩市辖区范围内”限制。
(四)优化贷款利率及担保费率。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融资担保贷款利率提高至“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0个基点”,担保费率调整为“平均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单笔业务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