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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岩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1-2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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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财绩〔2020〕11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结合市本级实际,我局对《龙岩市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细则》(龙财绩〔201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龙岩市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5日

  龙岩市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9﹞5号)《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岩委办发〔2019〕44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指导和规范市直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预算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目标是编制部门预算、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和应用、绩效目标公开等过程。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纳入本级预算管理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五条  预算绩效目标分类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基本支出绩效目标一般不单独设定,纳入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能,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存续期内预期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需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其所属下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活动,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制度,组织和指导开展相关管理工作;预算部门是绩效目标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范,明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要求;

  (二)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符合龙岩实际的预算绩效指标库等。

  (三)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对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批复。

  (四)指导督促市直预算部门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目标应用。

  (五)其他职责。

  第九条  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建立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二)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汇总、修正、报送,对绩效目标的编制质量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目标公开、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目标应用。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修正调整;牵头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目标公开、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目标应用。

  (四)负责本部门绩效目标的实施和完成,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和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其他职责。

  第十条  预算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职责由预算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部门预算管理实际自行规定。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预算部门向财政申报预算时填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编制、同审核、同批复、同公开。

  第十二条  预算绩效目标编制是指预算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绩效目标的过程。具体编制范围由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财政部门中长期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数据。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益和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不能量化表述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在一定期限内能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相匹配。绩效目标设置过低,将影响项目预算资金的安排;绩效目标设置过高,则影响绩效评价效果。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对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制订绩效指标,据此考量绩效目标完成的实绩水平。绩效指标应与绩效目标内容对应相关,凸显重点、量化可比、合理可行及经济适用。绩效指标一般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反映预算支出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的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所有项目都应编制产出指标。

  (二)效益指标是反映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和影响的指标,可细化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服务对象对部门(单位)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意度。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编制绩效目标时,要将绩效目标编制到三级指标,并可根据需要将目标编制到四级指标。

  第十七条  指标解释是对三级或四级绩效指标进行解释说明,包括指标的出处、指标具体内容、计算方法等。

  第十八条  绩效指标的目标值参考绩效标准设定,绩效标准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编制方法。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2.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分解,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明确绩效标准。

  3.阶段性项目主要编制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其他项目主要编制年度绩效目标。

  (二)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

  1.部门根据行业中长期规划、市委和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事项、部门职能职责和部门年度事业发展计划,预计部门在本年度内利用现有资源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

  2.将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措施任务,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明确绩效标准。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

  第二十条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是指各预算部门对所属单位、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论证审核。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的程序:

  (一)预算部门审核。在部门预算“一上”前,预算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预算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一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一下”时反馈预算部门。对实行集中会审的项目和部门,应根据工作安排反馈审核意见。

  (三)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绩效目标审核反馈意见,相应调整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预算“二上”时报送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二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五)预算部门结合财政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完善预算绩效目标。

  (六)部门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预算部门对发生变动的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编报。

  第二十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性审核。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是否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相关,绩效指标和标准是否与绩效目标有直接关系,能够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可实现程度,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选用核心关键指标。

  (二)完整性审核。预算绩效目标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表述是否明确、清晰,是否细化量化为具体的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是否填写完整。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预算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五)规范性审核。绩效目标填报格式、指标内容和绩效目标值等填报是否规范。

  第二十四条  对于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或重点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实行集中会审,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度。纳入集中会审的项目支出和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各年度管理需要具体确定。

  第五章  预算绩效目标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预算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在批复下达预算时,将审核确认的项目支出预算和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批复给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批复给所属单位。

  第二十六条  预算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实施。

  第二十七条  预算部门应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选择重点项目和部门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预算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将预算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涉密项目和涉密部门除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中发现财政和财务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预算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