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财绩〔2020〕12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提高绩效运行监控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岩委办发〔2019〕4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龙岩市市直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5日
龙岩市市直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9﹞5 号)和《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岩委办发〔2019〕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其所属 单位依照职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 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分级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预算部门开展绩效监控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
(二)研究制定绩效监控制度办法。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 预算部门是实施绩效监控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组织本部门绩效监控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监控。
(二)研究制定本部门绩效监控具体管理措施,完善内部工作机制。
(三)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预算执行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下同)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并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四)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汇总上报绩效监控信息,并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监控范围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预算部门应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并逐步开展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监控。
第七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 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反映市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资金拨付效率、资金具体使用方向、资金安全性、预计结转结余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实施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以及保障绩效目标完成所制定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四章 监控方式和流程
第八条 绩效监控一般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并以定量分析为主,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九条 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
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
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条 绩效监控工作是全流程的持续性管理,具体采取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日常监控和财政部门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条件具备时,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绩效监控情况开展在线监控。
第十一条 绩效监控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每年8月,预算部门要集中对1-7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监控信息。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本资源的投入情况;预算执行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具有实施计划、保障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等;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及影响情况;项目的产出情况、绩效情况,是否需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实施中是否存在损失或浪费情况。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在收集上述绩效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三)填报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在收集、分析绩效监控信息以及纠偏整改的基础上,通过“龙岩市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绩效监控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财政部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龙岩市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的,可报送纸质资料。
第十二条 绩效监控可根据需要引入第三方开展,组织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必要时可邀 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含有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的,按照中央、省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完善项目管理、预算拨付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评的内容。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督促相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改进管理,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保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政策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七条 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