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预决算公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
来源:龙岩市财政局  日期:2019-01-10 【字号:
龙财库〔2019〕2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20178月,市府办印发了《龙岩市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201720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印发以来,市直各预算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加强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单位贯彻落实文件要求不够到位,资金存放管理仍然存在操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闽财库〔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各预算单位应当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规定,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二、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科学设置具体评分指标和标准,严格遵守竞争性存放或集体决策的规范流程。单位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各预算单位在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将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的综合评分表,以及资金存放银行出具的廉政承诺书,作为办公会议纪要或中标报告的附件归档备查。

三、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各项规定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各项规定,不得以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全面清理整顿存量银行账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体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四、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与约束

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相关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本行亲属的业务、收入挂钩。凡发现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报送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资金存放的资格。

五、认真做好资金存放管理自查整改工作

各预算单位应于2019年一季度对本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进行自查,严格对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梳理银行账户开立和资金存放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账户开设依据、账户登记备案情况、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资金存放银行是否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以及是否实行利益回避制度等,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于20195月底前,以2018年部门决算中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表》为依据,对市直预算单位20178月以后开立的银行账户和跨行定期存款操作情况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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