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福建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民政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21) 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29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民政服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21) 3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民政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福建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民政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9月17日
福建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民政服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支持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民政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民政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民政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省民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负责项目预算审核把关,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
(三)负责及时提报有关项目财务预决算报告、项目绩效监控、自评报告等材料;
(四)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参与实施民政领域项目,主要包括:
(一)公共服务类:是指民政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有公益性服务性质的民政服务。包括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为老养老、儿童关爱保护、社区治理、社区服务、公益慈善等领域服务项目。
(二)辅助性服务:是指民政部门为保障运转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服务。包括专业培训、项目督导和评估、质量认证、标准制定、宣传推广、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社会组织培育孵化等。
(三)其他适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民政服务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一,不得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 经费支出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分为省本级支出预算和省对市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省级部门预算和省级对市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八条 省民政厅应细化专项资金本级支出预算编制,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要强化项目前期管理,建立和完善预算项目库动态管理和评审机制,实现项目预算规范化、数据化滚动管理。
第九条 省对市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参考各地县(市、区)数量、支持建设示范点数量(当年计划)等因素进行测算和分配,其中县(市、区)数量以资金下达时的行政区划为准。
测算公式为:某地补助资金=某地社会工作站项目督导评估经费+某地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资金。
某地社会工作站项目督导评估经费=社会工作站项目督导评
估经费×
某地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
会服务资金×
分配资金测算后取整至万元进行下达。
第十条 对市转移支付资金应确保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时限要求下达。接到转移支付资金后,市级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跟踪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每年4月底前,设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5月底前,省民政厅应当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每年6月底前,省民政厅应当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实施对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所有省本级项目均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省民政厅在对下分配资金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市财政、民政部门将本地区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类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2021年至202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