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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岩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4-0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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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财绩〔2020〕2号

  市级部门(一级预算单位),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财政局、厦龙山海协作区财税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及省财政厅转发通知(闽财绩函〔2020〕1号)发给你们,同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应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全面开展自评工作的基础上,按要求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并严格按规定报送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切实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工作。

  二、市级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开展部门评价,应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3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项目全覆盖。

  三、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龙岩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龙财绩〔2015〕

  23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

 

  抄送: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

  龙岩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印发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绩函〔2020〕1号

  省级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级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应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全面开展自评工作的基础上,按要求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并严格按规定报送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切实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工作。

  二、根据我省专项资金的特点,部门评价原则上应以3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三、各市、县(区)财政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闽财绩〔2015〕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0〕10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我们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