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财绩〔2020〕2号
市级部门(一级预算单位),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财政局、厦龙山海协作区财税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及省财政厅转发通知(闽财绩函〔2020〕1号)发给你们,同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应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全面开展自评工作的基础上,按要求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并严格按规定报送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切实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工作。
二、市级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开展部门评价,应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3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项目全覆盖。
三、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龙岩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龙财绩〔2015〕
23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
|
抄送: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 |
|
龙岩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印发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绩函〔2020〕1号
省级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级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应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全面开展自评工作的基础上,按要求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并严格按规定报送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切实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工作。
二、根据我省专项资金的特点,部门评价原则上应以3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三、各市、县(区)财政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闽财绩〔2015〕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0〕10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我们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