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动态调整清单 | |||
| 序号 | 项目 | 文号 | 调整内容 |
| 1 | 温泉开采费 | 闽财税〔2017〕8号 | 自2017年5月1日起取消。 |
| 2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闽财税〔2017〕8号 | 自2017年5月1日起取消。 |
| 3 |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 闽财税〔2017〕8号 | 自2017年5月1日起取消。 |
| 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 闽财税〔2017〕8号 | 自2017年5月1日起取消。 |
| 5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闽财税〔2017〕9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
| 6 | 房屋转让手续费 | 闽财税〔2017〕9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
| 7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闽财税〔2017〕9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
| 8 | 检验检测费 | 闽财税〔2017〕9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
| 9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闽财税〔2017〕9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 10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闽财税〔2017〕9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
| 11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闽财税〔2017〕9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
| 12 | 计量收费 | 闽财税〔2017〕9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
| 13 | 认证费 | 闽财税〔2017〕9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
| 14 | 检验费 | 闽财税〔2017〕9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
| 15 | 卫生检测费 | 闽财税〔2017〕9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 16 |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 闽财税〔2017〕9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 17 | 预防性体检费 | 闽财税〔2017〕9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
| 18 |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闽财税〔2017〕9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 19 | 登记费 | 闽财税〔2017〕9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
| 20 |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 闽财税〔2017〕8号 | 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对工业企业停止征收江海堤防维护费。 |
| 闽财税〔2017〕36号 |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1月17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 ||
| 闽财税〔2018〕6号 | 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对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 ||
| 闽财税〔2019〕10号 |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 ||
| 闽财税〔2020〕3号 |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 ||
| 闽财税〔2020〕5号 | 将2020年度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免征范围由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扩大至旅游行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相关行业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 ||
| 21 |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闽财税〔2017〕14号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地方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中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 22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闽财税〔2017〕18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23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税〔2017〕18号 | 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财税〔2018〕39号 |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 ||
| 24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收费标准。 |
|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自2019年7月1日起,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元/本降为120元/本;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80元/张降为60元/张。 | ||
| 25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自2017年7月1日起,机动车行使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
| 26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自2017年7月1日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
| 27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闽价费〔2017〕286号 | 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
| 28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财税〔2017〕51号 |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
| 财税〔2018〕39号 | 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 ||
| 财税〔2019〕46号 |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 | ||
| 29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财税〔2017〕51号 |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
| 30 | 排污费 | 财税〔2018〕4号 |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
| 31 | 身份证工本费 | 财税〔2018〕37号 |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 32 | 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 财税〔2018〕37号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
| 33 | 专利收费 | 财税〔2018〕37号 |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
| 财税〔2019〕45号 |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 ||
| 34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发改价格〔2018〕601号 | 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 |
|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
| 35 | 司法考试考务费 | 财税〔2018〕65号 | 2018年6月14日起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同时取消司法考试考务费和考试费。 |
| 36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税〔2019〕46号 |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
| 闽财税〔2019〕21号 |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
| 37 | 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财税〔2019〕46号 |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 38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税〔2019〕45号 |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用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
| 财税〔2019〕53号 |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
| 39 | 商标注册收费 |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自2019年7月1日起,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
| 40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财税〔2019〕53号 |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闽财税〔2020〕5号 | 免征医疗机构2020年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4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财税〔2019〕53号 |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 42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 43 | 药品注册费 |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
| 44 | 民航发展基金 |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 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