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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财政局关于龙岩技师学院烹饪专业中烹实训室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文章来源:龙岩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2-2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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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财购〔2023〕3号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住  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5-12)

  主要负责人:王立河

  被投诉人1:龙岩技师学院

  住  所:龙岩市中城凤凰北路8号

  主要负责人:陈建生

  被投诉人2: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388号万宝广场B地块B楼七层

  主要负责人:吴裕才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旭冠众公司”),因对被投诉人龙岩技师学院和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公物公司”)作出的龙岩技师学院烹饪专业中烹实训室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码:[350800]LYJC[GK]2022022-1 包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并提供了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现有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旭冠众公司的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1

  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龙岩市乘榕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乘榕公司”)中标的主要标的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长*宽*高)或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无法通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也是废标文件。

  (二)投诉事项2

  中标供应商乘榕公司的分项报价表中的风机变频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风机变频器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全国制造行业强制产品CCC认证证书方可生产制造,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乘榕公司未取得变频器的CCC强制认证证书。

  (三)投诉事项3

  中标供应商乘榕公司的分项报价表中填写的部分生产制造厂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智能定量开水器的品牌为锡克玛,生产制造厂家为厦门锡克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锡克玛公司”),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经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公司没有取得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

  (四)投诉事项4

  中标供应商乘榕公司的分项报价表中填写的部分生产制造厂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智能定量开水器的品牌为锡克玛,生产制造厂家为锡克玛公司,经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查询,锡克玛公司未取得全国饮用水涉水批件。

  二、被投诉人1龙岩技师学院答复说明

  (一)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二(一)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备注定制类的产品可不填写具体型号,但应注明品牌或生产厂家或制造商。经查看中标更正公告,中标方投标标的多达100个为定制类产品(标注为:乘榕/厂制品等),占所投全部标的的42.02%,定制类产品随意性大。乘榕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是否具备产品生产的能力和资质,以及所生产的产品能否达到安全使用标准,需要中标方予以确认。

  (二)经调阅招标资料,文件中未注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所投产品须经过CCC强制认证,由于本项目产品主要用于教育教学,从安全性方面考虑,中标方提供的上述产品能否达到教育教学安全使用标准,采购方无法作出判定,需要中标方予以确认。

  (三)收到投诉问题后,龙岩技师学院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未查询到厦门锡克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该产品属于教育教学用具,能否达到安全使用标准,由于调查权限问题,采购方暂无法作出判定,需要中标方予以确认。

  三、被投诉人2公物公司答复说明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二(一)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的备注2注明投标人须在技术投标文件中注明所投“(一)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各产品的具体品 牌和型号(定制类的产品可不填写具体型号,但应注明品 牌或生产厂家或制造商)”,评标委员会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未发现中标人的标的说明一览表存在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情形。投诉事项1未在其提交的质疑函进行质疑。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文件提供风机变频器的CCC强制认证证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的情形。投诉事项2未在其提交的质疑函进行质疑。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文件提供智能定量开水器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的情形。投诉事项3未在其提交的质疑函进行质疑。

  四、本机关关于投诉事项的调查及认定

  本机关调取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分明细表等材料,审查了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说明等材料,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如下认定:  

  经查,2022年11月18日采购人龙岩技师学院委托代理机构公物公司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022年12月9日开评标,经评审推荐中标供应商为乘榕公司,并于2022年12月11日发布结果公告,2022年12月15日发布标后结果补充公告。2022年12月19日,投诉人旭冠众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向公物公司提出质疑,公物公司和龙岩技师学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答复,认定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旭冠众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3 年 1 月16日收到投诉书,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与标准”的“6.2符合性审查”规定“(1)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指电子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不存在重大偏差或保留。(3)重大偏差或保留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范围、合同履行及影响关键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反对、减少投标人的义务,而纠正这些重大偏差或保留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4)评标委员会审查判断电子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仅基于电子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电子投标文件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即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被否决的电子投标文件不能通过补充、修改(澄清、说明或补正)等方式重新成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电子投标文件。(5)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都执行相同的程序和标准。(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违反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无效”条款的规定,属于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0.12条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备注第2点要求“投标人须在技术投标文件中注明‘所投(一)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各产品的具体品牌和型号(定制类的产品可不填写具体型号,但应注明品牌或生产厂家或制造商)”

  另查,乘榕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对“技术和服务的投标响应”中明确了产品尺寸,均作出无偏离的响应。评标报告显示,乘榕公司通过符合性审查。

  本机关认为,未发现乘榕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要求,部分产品为定制类产品,根据文件要求,可以不填写具体型号。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设备清单中要求风机变频器的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为“1.集成控制,风机、净化器同步控制。2.操作方便,无需设置参数。3.一键切换节能/强排/静音三种模式。4.变频控制,无极调速,风量风压可调。5.数据显示:实时显示输出频率、输出功率、节能比例、用电数量。6.智能触控按钮,启停操作方便。7.≥18.5KW。”。乘榕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风机变频器的CCC认证证书。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对风机变频器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中无CCC认证要求,且乘榕公司未提供相关证书,现有材料无法认定乘榕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对“智能定量开水器”的评分方法描述为“依据: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 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36-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①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②电动器具的启动(GB4706.36-2014)、③输入功率和电流、④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⑤瞬态过电压、⑥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⑦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⑧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等26项检验合格,须提供投标产品由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标志,完全满足得1.5分 ,否则不得分。”“智能定量开水器依据:GB/T 2423.3-2016进行试验,将样品进行初始检测后放入试验箱,在(40+2) °C,(93+3) %RH条件下储试验结束室温处理2h后,样品外观应无异常且应能正常工作的检验合格,须提供投标产品由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标志,完全满足得1.5分 ,否则不得分。”

  乘榕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应产品的检测报告,无生产制造企业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文件中“智能定量开水器”未要求出具生产制造企业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乘榕公司也未提供相关生产许可证,现有材料无法认定乘榕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对“智能定量开水器”的评分方法描述为“依据: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 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36-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①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②电动器具的启动(GB4706.36-2014)、③输入功率和电流、④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⑤瞬态过电压、⑥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⑦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⑧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等26项检验合格,须提供投标产品由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标志,完全满足得1.5分 ,否则不得分。”“智能定量开水器依据:GB/T 2423.3-2016进行试验,将样品进行初始检测后放入试验箱,在(40+2) °C,(93+3) %RH条件下储试验结束室温处理2h后,样品外观应无异常且应能正常工作的检验合格,须提供投标产品由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标志,完全满足得1.5分,否则不得分。”

  乘榕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应产品的检测报告,无生产制造企业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文件中“智能定量开水器”未要求出具生产制造企业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乘榕公司未提供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现有材料无法认定乘榕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旭冠众公司投诉事项(一)、(二)、(三)和(四)缺乏事实依据,且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