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康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社区龙岩大道中39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英
本机关在处理龙岩学院师范院音乐实验室设备升级(项目编号:[350801]LYJHZB[XJ]2025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举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签收《龙岩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龙财购函〔2025〕28号),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你公司未作出陈述和申辩,且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成为成交供应商。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伍仟柒佰元整(小写:人民币805700元)。
你公司针对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询价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要求(以下内容不允许负偏离)”中采购标的“三角钢琴”的技术参数的相关要求在响应文件中进行了无偏离响应,并提供了加盖“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W02522010026)作为佐证材料。
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下称“上海市质检院”)确认,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W02522010026)复印件与其出具的生效版检测报告(编号为:W02522010026)内容不一致,不一致处(包括但不限于):样品名称、规格型号、委托单位。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质检院的《回复函》、你公司的响应文件和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用于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与事实不符的《检验报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响应文件本身系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响应文件中的所有材料均可视为为了证明供应商符合响应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亦应承担提交虚假材料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4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肆仟零贰拾捌元伍角整(人民币4028.5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8057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龙岩市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岩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