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红熙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2005
法定代表人:田彬
本机关在处理龙岩市第二医院自动腹膜透析机采购项目(项目编码:[350801]ZDZB[CS]2025002,下称本次采购项目)投诉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且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并成为成交供应商。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700000元)。
你公司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二、技术要求(一)技术参数”中“……★13.透析液及引流液流量控制精度:±2%。★14.透析液温度控制范围 36-40℃。……”的技术参数进行了无偏离响应,并提供了加盖生产厂家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在本次采购项目质疑及投诉阶段提供了宝莱特PD600相应的注册证复印件(编号粤械注准20232100062,含相关变更附件)及设备实图等佐证材料。
经本机关确认,你公司在质疑及投诉阶段提供的宝莱特PD600相应的注册证复印件(编号粤械注准20232100062,含相关变更附件)与注册证审批机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提供的不一致,属于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你公司的响应文件和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经比对,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质疑及投诉阶段提供的宝莱特PD600相应的注册证复印件(编号粤械注准20232100062,含相关变更附件)系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4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叁仟伍佰元整(人民币3500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700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龙岩市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岩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