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根据《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岩委办〔2020〕4号)、《关于做好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4号)、《关于贯彻落实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工信厅 人民银行福州支行 省审计厅<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龙财外〔2020〕5号)、《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工作规程的通知》(龙财外〔2020〕6号),现就做好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和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新发放贷款贴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及标准
(一)贴息对象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1)列入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我市企业;
(2)列入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
2.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
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以下称“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市交通局(交通运输)、商务局(餐饮、住宿)、文旅局(旅游)根据行业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定纳入我市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名单,每个行业不超过30家企业。
市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根据行业实际确定纳入我市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名单,各不超过15家企业。
各相关部门明确认定标准,严格限定范围,实施名单管理。名单不重复,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名单,不含已享受列入省、市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贴息支持的企业。
(二)贴息标准
1.列入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在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贴息50%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2020年1月1日至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期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再给予3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企业贴息封顶30万元;
2. 列入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市级财政对企业2020年1月1日至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期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企业贴息封顶20万元;
3.列入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市级财政对企业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得的新发放贷款、且单户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按不高于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20%给予贷款贴息。
二、申报程序
(一)省、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贴息申报
列入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贴息申报按照《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工作规程的通知》(龙财外〔2020〕6号)执行,不再另行申报。
列入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由所在地发改部门通知企业并组织申报,即县(市、区)企业向当地发改部门申报,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当地人行、金融办、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发改委;市级企业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于5月30日前会同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贴息资金文件。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贴息申报
市交通、商务、文旅、工信、农业农村部门通知并组织列入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申报贴息资金,由县(市、区)企业按行业类别分别向当地上述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当地人行、金融办、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7月15日前分别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企业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贴息资金文件。
三、申报材料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或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新发放贷款贴息资金书面申请;
(二)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或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后);
(三)银行发放贷款的入账凭证;
(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1日至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新增贷款合同;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新发放贷款合同(上述两类合同的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标明“与原件相符”)。
四、资金来源及资金拨付
上述各类贴息资金,从年初预算安排给各部门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各部门争取的上级专项资金中调整安排支出。市级企业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县(市、区)企业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指标(资金)下达到企业所在地财政局,由当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时拨付。
五、严格资金管理
(一)享受贴息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应将贷款资金用于恢复生产经营,专注主业,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追回财政贴息资金。企业提供虚假数据骗取贴息资金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贴息资金纳入绩效管理。
(三)各市级牵头组织企业申报的主管部门应将下达贴息资金文件同时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
六、附则
本通知所涉及贴息资金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各类贷款贴息政策。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市里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该政策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龙岩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龙岩市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3.龙岩市市直部门联合审核贴息资金汇总表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商务局 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
2020年2月28日